何海波律师,法学、经济管理学双本科学历,执业20余年,资深刑事辩护和公司法律顾问律师,尤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,《衡阳法律网》首席律师,为多家大中型企业、国家政府行政部门、电视媒体的常年法律顾问和特邀律师。 详细>>
律师姓名:何海波律师
手机号码:13875780666
邮箱地址:hb249@163.com
执业证号:14304200010991944
执业机构: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南衡阳市解放路永兴阁九楼
民事诉讼中,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。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的、对证据加以保护的必要措施。需遥全证据的情况有2种:(1)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;(2)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。具体是指:证人生命垂危;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;易于灭失的痕迹。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,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。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,一般应在起诉以后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。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遥存数据的,一般应向有关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,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。
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、物证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。
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:(1)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,记录证人证言;(2)对文书、物品等进行录像、拍照、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;(3)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.获取的证据材料,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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